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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炎南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炎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25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炎南,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惠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国川、林玲凤。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炎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炎南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陈炎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炎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炎南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炎南撤回上诉。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刑初5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代理审判员  黄仲谋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