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雯与杨颖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杨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2081号原告张雯,女,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杨颖,女,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雯诉被告杨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雯诉被告杨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