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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民初324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男,系延长油田富县采油厂职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杨佳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3、依法判令共同财产三菱v5轿车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多次劝说,被告置若罔闻。2012年、2015年分别被富县公安局处罚,且因赌博欠下外债,债主经常来家里讨要。再者,被告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2012年3月15日生育一子杨佳诺,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孩子患有甲状腺疾病,每月原告都要带孩子去延安检查病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杨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答辩状。在与被告的电话谈话中,被告杨某乙称:他俩婚初感情尚可,后来也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没到离婚的地步。再者,因为儿子还小,所以其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其要求抚养儿子。婚后财产只有一辆三菱v5轿车,无债权、债务。另外,其没有因赌博在2012年、2015年被富县公安局处罚过。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第二组证据,原、被告儿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生育儿子杨佳诺。被告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核实,两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经过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可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5日生育儿子杨佳诺。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共同财产三菱v5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系合法夫妻。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产生矛盾时,应积极沟通,相互珍惜。原告杨某甲主张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150元,被告杨某乙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淑娟审 判 员  魏苗苗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伟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