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红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红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810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己中。被告:罗红娟。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罗红娟(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公司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