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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宿迁宏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宿迁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宿迁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121552-6,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通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石有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77号吴某与宿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宿迁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