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周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周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926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被告:周全,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周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已支付物业管理费,故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