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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龙红与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红,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179号原告:蔡龙红,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吕伟,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蔡龙红与被告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蔡龙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龙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龙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龙红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孝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