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龙红与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红,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179号原告:蔡龙红,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吕伟,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蔡龙红与被告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蔡龙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龙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龙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龙红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孝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