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谭红心与陈华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红心,陈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谭红心,男,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华春,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覃红心申请执行陈华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红心以陈华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华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华春的财产状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谭红心亦不能提供陈华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华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东应继续履行(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红心发现被执行人陈华春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