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雅灵与付茂忠、何燕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茂忠,何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86号执行申请人:李雅灵,女,汉族,2008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理人:黄霞莲,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曲晓东、王玗莹,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茂忠,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何燕娜,女,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雅灵与被执行人付茂忠、何燕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6)闽021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雅灵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付茂忠、何燕娜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付茂忠、何燕娜96154元(包括本金93384元、执行费13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保全费109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