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450号原告:刘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住所地胶州市。原告刘涛与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