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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450号原告:刘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住所地胶州市。原告刘涛与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胶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