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绍科与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科,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871号原告:孙绍科,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福好,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科诉被告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绍科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绍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绍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绍科负担。审判员 邱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