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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林与被告王道平、沈阳杰迪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林,王道平,沈阳杰迪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3民初6083号原告:马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晨,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道平。被告:沈阳杰迪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15-1号。法定代表人:史桂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生欣。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1603、1604、1605室。负责人:方明,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岩岩,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马俊林与被告王道平、沈阳杰迪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晨、被告王道平、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生欣、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岩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8589.98元、伙食补助费3800元、给付二次手术医疗费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13时许,在沈北新区道义大街,被告王道平驾驶辽AEQ5**出租车将骑电动车的原告撞伤,原告先到七三九医院门诊治疗,后到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共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78589.98元。经交警队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王道平负事故主要责任,车辆为出租车公司所有。本案产生的医疗费已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完毕10000元,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也已由平安保险公司全部赔付完毕。被告王道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要求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均已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故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被告出租车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王道平是实际车主,挂靠其公司,双方有挂靠合同约定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对原告的诉求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医疗费和伙食费两项应扣减交强险10000元以后,按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赔偿;原告要求的二次手术费未实际发生,原告现已67周岁且受伤部位特殊,如二次手术反而存在一定风险,故其公司不同意赔偿二次手术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三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确认。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8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诉求,原告的理由仅为原告方车辆属非机动车,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酌定被告保险公司应按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关于原告要求的二次手述医疗费2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俊林医疗费68588.98元的70%即48012.29元;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俊林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的70%即2660元;上述款项共计50672.29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告王道平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新梅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中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