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曾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刑终97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大专文化,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X,住自贡市X,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依法逮捕,2016年6月29日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卿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沿滩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被告人曾某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卿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判认定:关于玩忽职守的事实。被告人曾某在担任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资科科长期间,负责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企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其在审核2013年自流井区煜东砖厂和自贡市丰盛化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工作中,发现煜东砖厂和丰盛化工厂申报的职工人数与实际在岗职工人数不符,但未按规定履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职责,让丰盛化工厂和煜东砖厂的虚假申报材料顺利上报,致煜东砖厂领取国家补助资金99万元,本案立案侦查时尚有87万元未追回;丰盛化工厂多领国家补助资金97.16万元,本案立案时尚有17.16万元未追回。两项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104.16万元。被告人曾某明知自贡市庭驰餐厨垃圾集中处理有限公司在获得2011年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49万元和自贡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10万元后,未按要求在2011年12月建成投产,在项目直至案发仍处于停工状态的情况下,不按规定向自贡市经委和四川省经委报告该项目建设情况,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9万元。2015年3月31日,本案立案侦查后该公司退回节能专项资金59万元。关于受贿的事实。被告人曾某在担任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资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核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职务便利,收受获得补助企业的相关人员送予的现金共计15.7万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曾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这一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赃款13.7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人曾某的身份信息和任职文件、相关企业的申请资料、鉴定意见和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曾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负责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曾某案发后向有关部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二)赃款1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是被告人曾某未按规定履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职责,致丰盛化工厂多领国家补助资金97.16万元,本案立案时已追回80万元,其中,75万元属关联案件立案后追回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款应当认定为曾某玩忽职守犯罪的经济损失,不应当扣除。请予依法判处。曾某上诉辩解,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复核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的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申报审核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庭审后,曾某书面陈述其在庭审中陈述有误,关于玩忽职守罪以在纪委和侦查期间的供述为准,请求依法判处。辩护人卿建除与上诉人曾某辩解理由相同的外还提出,关于受贿罪,曾某收受他人钱款后用于公务接待的部分应予以排除,且其主观恶性小;关于玩忽职守罪,所谓的“损失”已经在本案立案前追回,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罪的事实2008年11月14日以来,原审被告人曾某先后担任自贡市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申报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企业的专项资金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在曾某任职期间,其审核2013年自流井区煜东砖厂(下称煜东砖厂)和自贡市丰盛化工厂(下称丰盛化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工作中,发现煜东砖厂和丰盛化工厂申报的职工人数与实际在岗职工人数不符,未按规定履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职责,让丰盛化工厂和煜东砖厂的虚假申报材料顺利上报,致煜东砖厂领取国家补助资金99万元,本案立案侦查时尚有87万元未追回;丰盛化工厂多领国家补助资金97.16万元,2014年9月29日,丰盛化工厂法人代表刘某向自贡市贡井区财政局退回补助资金5万元,同年10月17日,刘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被取保候审后分别于同年10月21日、10月28日、11月26日向贡井区财政局退回补助资金共计75万元,本案侦查立案时尚有17.16万元未追回。原审被告人曾某明知自贡市庭驰餐厨垃圾集中处理有限公司(下称庭驰公司)在获得2011年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49万元和自贡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10��元后,没有按照获得节能专项资金的要求在2011年12月建成投产,在项目直至案发仍处于停工状态的情况下,不按规定向自贡市经委和四川省经委报告该项目建设情况,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9万元。2015年3月31日,本案立案后退回节能专项资金59万元。综上,因原审被告人曾某的履职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38.16万元,其中,实际尚有104.16万元资金未予追回。(二)受贿罪的事实原审被告人曾某在担任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资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核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其在办公室、丹桂小区等地分别先后收受自贡高压容器股份公司(下称高压容器公司)的郑某、荣县自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自力公司)的吴某、庭驰公司的梁某1、丰盛化���厂的刘某、四川久大制盐有限公司(下称久大公司)杨某1、自贡新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特公司)的黄某1、自贡市苏强砂浆预拌有限公司(下称苏强公司)芮某、自贡新玉娇龙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娇龙公司)的陈某1、自贡市海鹰瓷业有限公司(下称海鹰公司)的郝某、自贡市川滤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川滤公司)的但某、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高精公司)的邱某、四川东脑电气有限公司(下称东脑公司)的张某1等人送给的现金共计12笔15.7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证实原审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被立案侦查,2015年3月30日被刑拘等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自贡市经济委员会相关文件、科室职责明细表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曾某具有完��刑事责任能力;其于2008年11月14日起任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2012年4月23日起任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的职责是负责申报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企业的专项资金项目,科长的职责是按照现场查勘和资料查阅,上报初审意见等。3.案件来源、到案说明、情况说明,分别证实本案的来源,曾某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以及其到案后接受讯问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4.煜东砖厂、丰盛化工厂申报关闭小企业的相关申请资料,分别证实2013年,在关闭该二企业申报资料中曾某审核签字、履职情况。5.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2013年相关文件及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说明、自贡市财政局2012年相关文件等,证实丰盛化工厂、煜东砖厂签��劳动合同人数的变更情况,关闭人数分别为186人、101人,获得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分别为170万元和99万元;补助资金由基本补助20%、人数补助50%和财力水平补助30%三部分组成;煜东砖厂虚报人数后给国家造成损失等情况。6.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文件、工信部以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证实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说明拟关闭的原因,并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关闭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一般要在关闭计划批复之前至少1年;申报补助资金程序的总体要求是申报材料完整性、列入计划、确认关闭、人数真实。7.自贡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其缴费票证,证实丰盛化工厂法人代表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17日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鉴定该企业多领取国家补助资金97.16万元,刘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10月28日、11月26日向贡井区财政部门退回多领取的补助资金共计75万元,同年9月29日,刘某退回补助资金5万元。8.自流井区经信局证实自流井区煜东砖厂多领取国家补助资金及追款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9.自流井区人社局情况报告,证实工作人员邹某核实自流井区煜东砖厂提供的劳动合同和职工花名册一致后,盖了区人社局的印章。10.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证实2010年至2012年,位于自贡市的多家企业得到了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其中,庭驰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获得10万元、于2011年12月27日获得49万元。1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等文件,证实当地经信部门对于下发的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或者出现重大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12.《关于回复2013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2011年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问题的函》,证实2015年5月15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出具函件,要求发放给庭驰公司的49万元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对于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自贡市相关部门未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上报,此49万元专项资金应予追回。13.记账凭证、收据、情况说明,证实庭驰公司获得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49万元和自贡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10万元;2015年3月31日,该国家专项补助资金59万被追回。14.李某证言,主要证实他是煜东砖厂的法人代表,2012年申报了2013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当时申报的职工人数是101人,共领取了99万元的资金。自己向自井经信局交的申报表中,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一栏填写的是75人,在2013年3月左右去找自井经信局的刘某将人数虚增为101人,实际上厂里没有和任何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实际用工关系。15.魏某证言,主要证实工资表是自己造的,煜东砖厂从2013年1月起就一个员工都没有。16.梁某1证言,主要证实他是庭驰餐厨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公司申报了工业节能专项资金,2012年1月、2月,市里的10万元资金、省里的49万元资金到了公司。项目计划建设年限是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他知道该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并且要按计划进行建设和投产,如果未按计划建设、投产,资金就要退回。2012年曾某两次打电话问建设情况,并告知到期项目未建成,资金要退回。他没有打过延期申请,以后就没有人因为这事情找他了。至今庭驰公司仍未按照当时的规划和要求投入生产。在申报项目过程中曾某来了两次,他请曾某吃了两次饭。第一次2011年接近夏天,叫梁某2约曾某在香榭丽舍的一个雅间吃饭,另有曾某科室里的一女下属。其间,他先喊曾某到雅间外的走廊上给了装有5000元的信封,并请帮忙申请专项资金的事情,曾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隔了一会儿他又把曾某的那女下属喊到外面走廊上,给了装有1000元现金信封。饭局中都是在谈关于庭驰公司争取节能专项资金的事,曾某和女下属都是说会给积极争取。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前,专项资金到位了,为了感谢曾某,由梁某2相约并接曾到香榭丽舍雅间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梁某2和曾某的女下属。吃饭前他把曾某叫到另外一个雅间,交给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说感谢帮忙。2015年3月30日,公司将省、市工业节能资金59万元退到了自贡纪委的专用账户上。17.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注��前丰盛化工厂的实际职工人数是34人。2012年7月左右,他就着手关停企业。曾某给他推荐陈某做申报材料,陈某暗示他把职工人数控制好,他才去找的身份证。由陈某负责整理申报资料,职工人数是虚报的。后来陈某告诉他申报材料中劳动合同不够,要再整点合同才申报得下来。于是自己叫向厂里的职工要身份证复印件用于伪造《劳动合同》和《职工花名册》,又向自贡铭瑞机械公司的老板杨某2要职工身份信息用于伪造劳动合同并上报,如果没有虚假职工人数就拿不到国家补偿款。关停企业工作,是市经信委的环资科的曾某在负责,曾某问过合同的真实性,他回答说是真实的。在审查提交的补偿资料时,曾某对他提交的186份合同没有提出异议。后来多领了100万元左右的补贴,现在积极筹措资金退赔,前后分两次退还了80万元。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给曾��打电话约在西山公园前面的加油站路边等,当曾某来后他坐进其车里,并说拜个年,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丢到曾某的驾驶室中间。主要是考虑在申报落后淘汰企业资金补助的工作中帮了很多忙,所以送钱表示感谢。后来2014年9月省审计局下来审计这方面的事情时,在9月的一天中午,曾科长给他打电话后,他在丹桂鸿鹤鲜锅兔外面上了曾某的车,车上曾某拿了2万给他。另外,2013年省经信委下来核查时,他给每人发了一个600元的信封。18.陈某证言,主要证实其平时在帮人做环保资料、企业关停资料相关的服务。2004年开始,在久大制盐公司做环保方面的工作。2010年开始,曾某先后介绍他给相关公司、企业做项目资料。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曾某打电话说久大公司是否方便给报销一些费用,经同意帮报销了一些购买手机的费用几千元。2011年上半年���刘某电话请他去做丰盛化工厂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关停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资料。如果顺利申报下来,支付相应的报酬。丰盛化工厂于2012年开始申报关闭计划,2013年5、6月注销营业执照并开始关闭,共申报职工人数186人,但不知与工厂人数是否相符。2013年底通过申报后,2014年上半年,刘某支付给他2万元报酬。丰盛化工厂虚报职工人数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他不应该向刘某暗示“补助资金和职工人数相关,人数越多得到的补助款越多”。19.刘某、张某2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左右,厂长安排刘某协助陈某做关停资料,让刘将所有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某2,由张伪造劳动合同。2012年6月左右,刘将所有收集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张按照以前签订过的劳动合同样本照着伪造合同,一共造了186份劳动合同,合同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签的。20.杨某2��言,主要证实他是自贡铭瑞机械公司的法人代表。一共提供了70名职工信息给丰盛化工厂,都是自己单位的职工,不是丰盛化工厂的,他们从来没有与丰盛化工厂签订过劳动合同。21.薛某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任贡井区经信局副局长,分管贡井区相关企业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工作,在刘某2012年至2013年申请关闭期间,丰盛化工提交的资料数据包括职工人数都是企业自己提供和填写的,自己没有对真实性进行核实。22.朱某证言,证实自己在贡井区人社局任局长时,安排人员到丰盛化工厂核实劳动合同和职工花名册是否一致后,区人社局在该厂提交的企业职工花名册上盖了区人社局的印章。23.杨某1证言,主要证实他是久大公司总工程师。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久大申报关闭自流井分公司项目时,陈某汇报说市经信委的曾某想购置手机、相机等,问公司是否可以处理这些费用,他同意后隔了几天陈就拿了一些生活费、差旅费票据来找他签字报销,共9000多元,报账时说这是拿给曾某的钱;2012年年底的一天,自井分公司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下拨后,在丹桂小区门口,他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000元拿给了曾某;2013年初的一天,大安分公司关小补助资金下拨后,在成都新会展中心的走廊上,又拿了2000元的购物卡给曾某。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大安分公司关小补助到位后,黄某乙经手填制油费等票据让他签字后报销1万多元给了曾某。24.黄某2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公司申报大安分公司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下拨后,他对曾某说领导说为公司的项目费心了,给处理些费用。隔了几天,曾某在丹桂小区拿了1.5万余元的生活费、油费等票据给他,经同意后,合着项目费用一起报了1.8万余元,在汇西的马��边他把装有1.5万元的文件袋交给了曾某。25.黄某1证言,主要证实新特公司一共获得2次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第二次是自己经办的,2012年12月奖励资金批复下达后,他去曾某办公室送给了1万元。26.芮某证言,证实自己是苏强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苏强公司申报了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2012年春节前一天,他在曾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7.陈某1证言,证实他是娇龙公司办公室主任。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曾某说娇龙公司申报的项目资金下来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市经信委楼下,他把准备好装有1万元的信封给了曾某。28.郑某证言,证实系高压容器公司办公室主任。2012年初,在工业节能资金下达大业高容股份公司不久,在市经信委大门出来的公路边,她将用信封装的1万元给了曾某。29.吴某证言,证实系自力公司的副总经理。因曾某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方面帮助了自力公司,2011年、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均在曾某办公室分别送给了5000元、3000元;2013年、2014年春节前一天,分别在檀木林国宾府小区、恒大绿洲小区送给曾某3000元、2000元。30.郝某证言,证实系海鹰公司办公室主任,海鹰公司一共申报了两个项目资金,即2012年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和2014年10月申请的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2013年初的一天上午,在丹桂小区门口,他将用大号信封装的2万元钱给了曾某。31.但某证言,证实系川滤公司办公室主任,川滤公司申请过2011年四川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2012年初,在曾某的办公室给了用信封装的1万元。32.张某1证言,证实系东脑公司董事长。2012年申报了省工业节能资金,年底获得67万元省工业节能资金。2013年初的一天,到曾某的办公室给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4000元的信封。33.邱某证言,证实系高精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申报了工业节能资金,2010年底或者2011年年初获得8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英祥花园小区门口将装有6000元的信封给了曾某。34.陈某2证言,证实系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9月至2014年年底曾某在市经信委任环资科科长,环资科的主要职责是工业节能减排、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申报方面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包含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工艺、装备)、节能节水项目申报。关闭小企业的申报程序是属于区县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到区县经信局后,他们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初审,包括人数是否真实、资料是否完整,区县经信委和财政初审确认后真实性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经信委环资科,环资科应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复审报他后再将相关资料交委公室。最近发现庭驰公司申报的项目没有建成,那么就应由市经信委上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决定是否收回。35.原审被告人曾某供述和辩解。申报关小企业都是她把文件发给各区县经信局,各区县经信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自报并初审后上报市经委环资科,由她复审后送分管领导审签和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然后与市财政局会审后联合向省经信委上报。关闭小企业计划上报后,省经信委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表,对关闭小企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自己主要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要求企业上报的职工花名册要劳动部门确认盖章,所以她认为只要有劳动部门的盖章,就是真实的,即使有虚报的情况,已有人社部门的盖章和上级部门的核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本该自己��核实而没有核实,放弃了自己的职责。在审查中感觉这两家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大,曾问过煜东砖厂的老板,为什么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会那么多,但回答说把过去在厂里面工作过的职工都一起报上来了的。丰盛化工厂上报的职工人数也偏大,即企业上报职工人数比实际在岗人数多。但自己没有向分管领导以及在核查验收环节提出过上述企业所报职工人数偏大的问题。当时没想后果,现在知道是自己没有履行职责,导致两家企业虚报职工人数,套取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庭驰公司获得2011年省工业节能补助资金49万元和自贡工业节能减排资金10万元后,没有在申报的建设时限内完成建设。按照规定他们在建设计划逾期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该企业到期未完成建设投产,自己曾两次打电话给企业负责人问项目建设情况,回答是企业正在想办法完成项目���设,所以就没有向上级汇报该企业未按时完成建设的情况,逾期达三年多时间,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也未按照规定收回,自己负有责任。关于受贿的事实,曾某主要供述其在履职审核相关公司、企业申报节能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等事项上,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多次收受煜东砖厂、丰盛化工厂等相关公司、企业负责人李某、刘某等以春节拜年、感谢帮忙等名义送给的现金,共计15.7万元。其供述的每次收受的金额、时间、地点和事由与上述各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负责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由于被告人曾某未按规定履行对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提供的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职责,致丰盛化工厂多领国家补助资金97.16万元,对已追回80万元中的75万元属关联案件立案后被追回,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该款应当认定为曾某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抗诉机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量刑不当。经查,由于曾某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丰盛化工厂多领国家补助资金97.16万元。2014年9月29日,丰盛化工厂法人代表刘某退回补助资金5万元,同年10月17日,其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被取保候审后,分别于同年10月21日、10月28日、11月26日退回补助资金共计75万元。本案曾某玩忽职守犯罪与刘某涉嫌犯罪属关联案件,该75万元属刘某被立案侦查后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渎职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实际支出的各种开支、费用”的规定,该75万元不应当从曾某玩忽职守犯罪的经济损失中予以扣除,其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238.16万元,原判认定经济损失163.16万元不正确,应予改判。抗诉机关提出的被追回的75万元应当认定为曾某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导致量刑不当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曾某上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曾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国家工业和信息部、财政部等相关文件,规定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程序,同时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说���拟关闭的原因,并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等,本案相关证人证言、曾某供述等,均证实曾某具有对关闭小企业申报国家补助资金相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包括申报职工人数是否真实、资料是否完整等职责。由于曾某未认真、尽职履责致使丰盛化工厂和煜东砖厂多领国家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相关文件、证人证言和曾某供述等,证实了庭驰餐厨公司没有按期建成投产,曾某未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这一情况,致使国家资金未能及时收回而造成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曾某收受他人钱款后用于公务接待的部分应从受贿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意见,经查,现没有证据证明曾某将受贿款用于了公务活动,即使其将受��款项用于了公务活动,也是其对受贿款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其收受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处罚,将该款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于法无据。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贪贿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本案曾某受贿数额15万元,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其并处罚金的数额应按照贪贿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处罚。按照《渎职解释》第八条第三款“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规定,本案曾某履职行为造成的损失238.16万元,其中,因本案或关联案件立案侦查被追回的庭驰公司的59万元、丰盛化工厂的75万元共计134万元,虽不予扣减曾某玩忽职守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但根据《渎职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作为对曾某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曾某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因曾某职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经追回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自贡市纪委情况说明、曾某供述和书面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曾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和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审庭审后曾某书面陈述在���查期间的交代和供述内容属实,其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曾某具有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认定曾某犯玩忽职守罪主要事实清楚,认定部分事实不正确,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赃款13.7万元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维聪审 判 员 黄 涛代理审判员 刘洋年二〇一��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馨悦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贪污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