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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守杰、李海伟等与吴保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杰,李海伟,吴保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910号原告王守杰,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李海伟,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保红,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杰、李海伟诉被告吴保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守杰、李海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守杰、李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杰、李海伟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杰、李海伟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景素祯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