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守杰、李海伟等与吴保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杰,李海伟,吴保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910号原告王守杰,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李海伟,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保红,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杰、李海伟诉被告吴保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守杰、李海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守杰、李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杰、李海伟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杰、李海伟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景素祯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