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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恢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省郴州天凤公司与何周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天凤公司,何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恢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天凤公司,驻郴州市三中。法定代表人欧旭,系该××经理。被执行人何周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天凤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0)苏经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权审判员  钟 检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