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贤清旭冉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清,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319号原告:陈贤清,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金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贤清与被告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贤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贤清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天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