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860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兰溪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湘86**执保2号申请财产保全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被申请财产保全人:浙江兰溪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道上石桥新区。法定代表人:庄水平,董事长。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兰溪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8603民保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该公司位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铁建大厦房地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铁建大厦房地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