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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高文江与张海洋、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442号原告:高文江,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洋,住。被告:阮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高文江与被告张海洋、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文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