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赟、徐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赟,徐豪,徐志霞,李永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5399号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188号360空间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张斌,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赟,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徐豪,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方岩景区。被告:徐志霞,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李永利,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赟、徐豪、徐志霞、李永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为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李赟偿还原告垫付本金207598.6元;及违约金(从代偿日按千分之一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5月25日为6435.56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3.被告徐豪、徐志霞、李永利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丁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张斌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5日,被告李赟因购买汽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朝晖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被告李赟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透支金额733600元,分36期偿还。原告为被告李赟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工行朝晖支行出具《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承诺承担共同偿债责任。为此,原告(甲方)与被告李赟(乙方)、徐豪、徐志霞(乙方)、李永利(丁方)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汽车按揭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导致还款逾期一次或者甲方认为已存在潜在违约风险,甲方可提前行使追偿权,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未还的全部款项,乙方、丙方、丁方均同意甲方无须征得任何一方同意直接进行代偿,也可直接追索应偿还银行的本息款项、甲方的代偿款及代偿后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自甲方自垫付之日起至乙方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按代偿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计算;丙方自愿就甲方为乙方所购车辆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事,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并同时承诺对本合同项下乙方、丁方的债务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因此承担保障责任而向银行支付的所有款项、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债务、甲方向乙方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丁方系乙方配偶,对乙方借款债务的偿还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与乙方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或手续费、违约金、复利及上述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清偿完毕为止,承担期限为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工行朝晖支行发放贷款后,被告李赟未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为其向工行朝晖支行代偿207598.6元。原告因主张债权提起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签订《汽车按揭担保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李赟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共同债务人为其向工行朝晖支行承担了还款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李赟追偿。被告未及时偿还代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院酌定按日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原告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按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李赟承担。被告徐豪、徐志霞、李永利亦应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李赟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07598.6元及违约金(以207598.6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0元。三、被告徐豪、徐志霞、李永利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1元,被告李赟承担2340元,被告徐豪、徐志霞、李永利对被告李赟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