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镜湖区神话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镜湖区神话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91民初2500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镜湖区神话歌舞厅,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修建涛,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知产公司)与被告镜湖区神话歌舞厅(以下简称神话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周林娟,被告神话歌舞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建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浩天知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神话歌舞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神话歌舞厅赔偿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经济损失10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84元(公证费1950元、KTV包厢费134元、差旅费100元),上述合计10418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神话歌舞厅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专属授权,取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内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诉讼的权利。被告神话歌舞厅未取得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原告浩天知产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成讼。被告神话歌舞厅辩称:1、原告浩天知产公司取得侵权证据时,没有及时通知我方停止侵权;2、被告神话歌舞厅的点歌系统从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购买,即使侵权也应该由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3、对原告浩天知产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持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东方影视公司出版,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销,版号为ISBN978-7-88102-468-4的10碟装《好歌天天唱》专辑,该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内含的十张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该专辑收录了《两只蝴蝶》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作品目录详见附件一)。2015年6月17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1、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和维权的权利授权给原告浩天知产公司。原告浩天知产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申请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不限于向本合同签订前的侵权人主张权利。2、民权浩天公司不能对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版权费或取得该协会授权证明书的场所维权。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2015年7月6日,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世杰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7月15日12时,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潘世杰来到芜湖市新市口美好生活广场3F(原红星美凯龙)神话量贩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C53房间,依次点播了《两只蝴蝶》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用内存空白的录像机对点播画面进行了录像。之后,潘世杰支付包厢费134元后取得盖有“镜湖区神话歌舞厅发票专用章”的机打发票一张。2015年8月17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5)民证民字第1026号《公证书》一份,附《工作记录》2页、光碟一张、门头照片一张和发票复印件一张。原告浩天知产公司一次性支付本案及另外3件案件的公证费7800元。另查明:被告镜湖区神话歌舞厅于2014年8月11日核准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先君,经营范围为舞厅娱乐场所(限卡拉OK歌厅),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经营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1号名流印象百货店三楼东侧。本院认为: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提交的正版《好歌天天唱》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及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且被告神话歌舞厅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可以认定该专辑中《两只蝴蝶》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二、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根据其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取得了《两只蝴蝶》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和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故原告浩天知产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三、被告神话歌舞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使用涉案《两只蝴蝶》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擅自经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神话歌舞厅抗辩其权利来源于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系合法取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神话歌舞厅与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著作权侵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神话歌舞厅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四、因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神话歌舞厅侵权使其遭受损失的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神话歌舞厅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故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神话歌舞厅所处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方式和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相关作品付酬标准等因素,特别是近两年来KTV行业的市场经营状况,酌情认定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经济损失为每首音乐电视作品600元,合计51000元。原告浩天知产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950元,为取证支出的包厢费134元,属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亦应当由被告神话歌舞厅赔偿。虽然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但该项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结合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为100元,上述合理支出费用为2184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镜湖区神话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两只蝴蝶》等85首音乐电视作品(作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二、被告镜湖区神话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1000元和维权费用2184元,合计53184元;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为1192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92元,由被告镜湖区神话歌舞厅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一:涉案85首音乐电视作品目录:《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是什么》《幸福誓言》《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圆月亮》《龙》《负心人》《追求》《其实我很在乎你》《千千吻》《Yesterday》《笑傲江湖》《茅草屋的女主人》《混了31年》《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怎么办》《无缘》《Flyaway》《当雪花爱上梅花》《爱情乞丐》《七仙女》《打工十二月》《心醉》《爱溜溜》《一天》《一间小屋》《鸟巢》《一错再错》《谁是谁的谁》《洗洗睡》《白狐》《绒绒草》《你是猫儿我是鱼》《Sweet》《愤怒的情人》《爱大了,受伤了》《人一旦变了心》《爱情小偷》《故乡黑龙江》《爱你我就不后悔》《我爱的姑娘你最美》《微笑的力量》《房子》《你是我的好朋友》《狼爱上羊》《那滋味》《六月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