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启东市东方高压油泵厂与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启东市东方高压油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庄泉段6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东方高压油泵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号。上诉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东方高压油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4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温州市龙湾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管辖的,应根据该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在供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合同中又明确载明供方为启东市东方高压油泵厂,住所在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