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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丰沙溪与汪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沙溪,汪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丰沙溪(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57********),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汪建祥(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丰沙溪与汪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丰沙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汪建祥下落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汪建祥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丰沙溪案款14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5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9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丰审 判 员  吕贤显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