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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异7号异议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的(2008)澄民初字第0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9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晓侠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