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异7号异议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的(2008)澄民初字第0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9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晓侠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