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海琴、台州绿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琴,台州绿邦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中泽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琴,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台州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9-A,组织机构代码:58903265-3。负责人:徐志军。被执行人台州中泽置业有限公司(原名台州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学前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0763372-6。负责人:白扬。被执行人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北村,组织机构代码:67164190-9。负责人:项岳霆。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与被执行人台州绿邦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中泽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绿邦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中泽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692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中泽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海市杜桥镇环城东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使用权仅签订出让合同,尚未登记,一时难以处理。另本院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以被执行人台州绿邦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中泽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