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与陈世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公路管理局,陈世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熊涛,局长。被执行人陈世翠,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世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位于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广德县公路管理局租赁房屋一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