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杰、宜昌御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宜昌御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78号被执行人徐杰,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御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村6组。法定代表人秦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杰与被执行人宜昌御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业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