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燕厚俊、寿光市华宇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厚俊,寿光市华宇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450号申请人燕厚俊,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申请人寿光市华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燕厚俊诉被申请人寿光市华宇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20000元及其所有的鲁E×××××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华宇橡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燕厚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E×××××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申请人燕厚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