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旭申请执行徐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徐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龙华街道天齐社区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62XXXXXXXX。被执行人徐金良,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双语幼儿园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水文委XX组,居民身份证号2302051970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