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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旭申请执行徐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徐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龙华街道天齐社区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62XXXXXXXX。被执行人徐金良,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双语幼儿园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水文委XX组,居民身份证号2302051970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