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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谷振伟与陈孝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振伟,陈孝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82号申请人:谷振伟,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系受害人之子。被申请人:陈孝景,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申请人谷振伟与被申请人陈孝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孝景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谷振伟向本院提供谷振伟、谷念伟继承谷万功的位于宜阳县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证字第××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孝景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谷振伟、谷念伟继承谷万功的位于宜阳县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谷振伟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