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建材化工厂诉被告张红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建材化工厂,张红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135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建材化工厂。经营者:吴秋慧,女。委托代理人:许海潮,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建材化工厂诉被告张红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红乐银行账户存款4864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红乐银行存款4864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山西其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