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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明辉与陈庆勇、朱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辉,陈庆勇,朱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873号原告:林明辉,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庆勇,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朱碧娥,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林明辉与被告陈庆勇、朱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明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明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林明辉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