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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韦庆观与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庆观,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韦庆观,农民。被执行人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覃正荣,主任。被执行人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苏镭,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庆观与被执行人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办公室、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办公室、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人民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韦庆观支付案款92198.94元,且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92元及本案执行费1282.98元。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