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洪国上诉孟雪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孟×,王×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男,1964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玮,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女,1988年8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女,1939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王×2之孙女),1988年8月31日出生。上诉人王×1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九十五,由王×1负担(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