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如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如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019号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662358XL。法定代表人:陈奠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甜,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如豹,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其锋、俞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茂人民陪审员 戴 越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