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464号
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