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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706号

胡朝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朝良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06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朝良,男,1950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胡朝良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朝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