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米英与眭春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米英,眭春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065号之一原告:马米英,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眭春晖,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马米英与被告眭春晖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马米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米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米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