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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恢89号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丽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丽静,徐立伟,田荣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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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路。法定代表人闫小丽。被执行人徐丽静,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立伟,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田荣欣,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丽静、徐立伟、田荣欣追偿权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02执恢8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