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沈阳市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沈阳市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910号原告:刘伟,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朝鲜族乡曹仲村。法定代表人:何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沈阳市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