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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46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顾伟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顾伟根,顾伟忠,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46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机构代码7517271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9号。负责人杨继魁。被执行人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829792-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顾伟忠。被执行人顾伟根,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顾伟忠,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邢丽,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2幢1单元403室,建筑面积191.5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13日,竞买人王玺以136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2幢1单元403室,建筑面积191.5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字(2016)第1603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归买受人王玺(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玺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