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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安阳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刘共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刘共河,姚文海,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尹镇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共河,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姚文海,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固始县。原审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炳富,执行董事。上诉人安阳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共河、原审被告姚文海、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956号民事裁定,以被告住所地不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区域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安阳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