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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董云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67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云坤,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邓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云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云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董云坤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至邓州市穰城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董云坤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云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云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云坤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云坤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云坤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云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兼)书记员  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