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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849号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卫红、江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卫红,江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849号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838号。

法定代表人:陆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卫红,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铁井栏**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

被告:江虚,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弄*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4********。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吕卫红、江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渭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