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849号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838号。
法定代表人:陆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卫红,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铁井栏**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
被告:江虚,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弄*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4********。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吕卫红、江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渭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