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毅声与大连美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晓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声,大连美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晓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毅声。被执行人大连美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巍。被执行人赵晓巍。申请执行人王毅声与被执行人大连美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650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