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士金与沭阳县聚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金,沭阳县聚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张士金,居民。委托代理人庄亚东,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聚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茆圩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安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海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士金诉被告沭阳县聚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金撤诉。审 判 长 蒿士建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书 记 员 许 静书 记 员 胡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