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8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益德与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德,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8638号原告:周益德,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工人路89号。负责人:金钢。原告周益德为与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归还借���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益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向原告周益德借款,并出具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周益德入股期限12个月,入股金额壹拾伍万元正,月红利率20‰”。原告自认,被告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1月25日止。2015年2月16日,被告出具郑重承诺书一份,载明:“兹有我公司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向你借款1笔,共计金额150000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所有借款利息已付至2014年12月26日止。以上情况属实。鉴于本公司经济运营状况近段时间相对困难,为保证客户的切身利息和尽量减少损失,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以上借款本金分两年归还,利息自未付之日起开始全部按月息1%计算。二、还款期限:第一年于2015年阴历十二月初十之前归还总借款数的40%及40%的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在2016年阴历十二月初十之前连本带息全部归还。承诺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文,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兵,财务总监:卢佳佳”。在郑重承诺书中加盖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的公司印章。嗣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益德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益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周益德负担694元,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3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