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雄与王启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雄,王启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郭雄,男。被执行人王启日,男。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郭雄申请王启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本元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启日发出(2016)桂0722执599号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启日拒绝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王启日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已委托被执行人王启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且受托的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0722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