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李玉存、郑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英,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364号原告李春英,女,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玉存,女,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郑大华,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孙莲莲,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李春英与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后为5200元,由原告李春英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