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柳某某,周胜海,李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1999年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邓春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胜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1996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金冶,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柳某某,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周某甲、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邓春杰、被告人周胜海及其辩护人彭金冶、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涛、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柴天雷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6月21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3月21日、2016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开设赌场犯罪2015年4月末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柳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包井村一平房内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20抽1的比例抽头,每天参赌人员达四、五十人。二、寻衅滋事犯罪1、2014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与被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裴堡发生口角并厮打,二人被周围的人拉开后樊某某报警并到呼兰中医院就诊。被告人柳某某遂纠集柳新(另案处理)、王维维(已判刑)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一楼导诊台处对樊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樊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左上颌窦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2、2015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因听信赌场被假冒的公安人员检查,遂纠集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乡养牛场附近公路,堵截执行公务驾车返程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三大队公安人员侯某某等人,在公安人员向其出示证件以后,仍对公安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无故殴打公安机关驾驶员被害人石某某、陈某甲,并砸坏公安人员使用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为×××)及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牌号为×××)。经法医鉴定:石某某、陈某甲头部损伤为轻微伤。经估价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600元。经侦查,被告人柳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李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照片、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王某甲、吴某某、袁某某、陈某乙、李某乙、董某某、那某某、李某丙、蒋某某、王某乙、李某丁、杨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石某某、陈某甲、樊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周胜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某某表示对柳某某的行为不能谅解,并要求对柳某某依法重判。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对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柳某某、李某甲认为其到达现场后并没有实施殴打行为、没有砸车及撕扯警察。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辩解赌场不是其开设的。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成立且指控寻衅滋事罪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周胜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办案机关的行为导致了被告人产生误解且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柳某某不构成犯罪且开设赌场犯罪证据不足。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被告人李某甲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且检察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均系主犯,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2015年4月末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柳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包井村一平房内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20抽1的比例抽头,每天参赌人员达三十至四十人不等。二、寻衅滋事事实1、2014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与他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镇裴堡村玩牌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到此向他人借车,引起柳某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柳某某用拳击打樊某某,樊某某报警,并去呼兰区中医院就诊。该行为再次引起柳某某不满,为逞强泄愤,柳某某纠集柳新(另案处理)、王维维(已判刑)于当日17时许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一楼导诊台处对樊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樊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左上颌窦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柳新、王维维共同赔偿被告人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2、2015年5月1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三大队一中队接到举报称有两名网上逃犯近期在呼兰区长岭镇包井村附近的一村屯的麻将馆内出现。5月21日晚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侯某某带领侦查员王某丁、周某乙、王某戊等人前往举报地点实施抓捕,赶到地点后发现麻将馆内参赌人员均逃离现场,便驱车返回,被告人周某甲因听信开设的赌场被假冒的公安人员检查后,用电话通知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四名被告人又分别纠集人员驾车追赶至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乡养牛场附近,将驾车返程的公安人员堵截后,进行威胁、辱骂阻止其返程,公安人员向其出示证件仍不放行,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李某甲用拳脚,周胜海手持弹簧刀对为公安人员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石某某、陈某甲进行殴打,并砸坏公安人员使用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为×××)及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牌号为×××)。经法医鉴定:石某某、陈某甲头部损伤为轻微伤。经估价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600元。经侦查,被告人柳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李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开设赌场犯罪的证据:1、证人董某某(系参赌人员)证言:我曾在周某甲开设的赌场玩过2次,是5月20号、21号,在21号9点多突然说警察来了,赌局就冲散了。2、证人那某某(系参赌人员)证言:这个赌局是周某甲、柳某某和一个叫“红姐”的人开的,他们在2015年5月10号左右开的,每天大约有五六十人来赌局赌博。5月21日当时警察抓人时我也在场,警察来后我就躲在附近一个农民家里,警察走后我就出来了,我在赌场不远处柳某某、周老孩、李某甲他们领着不少人开车要走,说把那帮人截住,不能让他们跑了。后来我听说周某甲、柳某某他们带着好多车把警察截住了。3、证人李某丙(系参赌人员)证言:我认识柳某某,我借了它二万元人民币,我把钱借他后,他迟迟没还,后来5月初的时候我找他要钱,他说跟周某甲在呼兰包井村开了一个赌局,他在赌局上管事,让我没事去看看有钱了就还我。过了两三天我去过几次,柳某某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的秩序,赌局人少的时候20多人,多的时候五、六十人,基本是推牌九,100元抽5元红利,估计每天五、六万,赌局上面走的钱大概需要100多万元。4、证人蒋某某(系参赌人员)证言:2015年5月20日是我一个叫艳玲的朋友想去呼兰的赌局玩,我认识一个叫“鬼姐”的人,她带我们去的呼兰区包井村,他玩了一个小时就输了1000多,来玩的人都知道这个赌局是周某甲开的。5、证人王某乙(系参赌人员)证言:我知道周某甲在呼兰区长岭乡包井村开设赌局,他长岭湖赌局开了有10多天左右,他常年开设赌局,赌局的地点总是不停的变换。他的赌局是周某甲、柳某某、小邵还有一个叫大力的人开的,都是100元抽5元。6、证人李某丁(系参赌人员)证言:我到公安机关来主动反映情况,在呼兰区长岭乡包井村,一个叫周某甲和一个叫柳某某的人放赌局,赌局是以推牌九的方式,100元抽5元红利,赌注从200到2、3千不等,最大的有上万元。一个叫胖子的朋友带我去的,5月19号到21号去了三天,5月21号的时候由于我头痛,我就没进去参赌,后来有人出来说警察来了把赌局冲散了。又过了一会人群中议论说周某甲、柳某某他们带人去截冲局子的人,还把车砸了,人也打了。7、证人王某丙(系参赌人员)证言:我来公安机关坦白我曾在周某甲、柳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玩过几次,赌局是在长岭乡包井村的一间民房里开的,房子大约200多平方米,赌博的人很多,多的时候得100多人,少的时候也有三、四十人,由于人数挺多的赌资不大好数,我在这里玩过四、五次,输了五千多。8、证人杨某某(系参赌人员)证言:我来公安机关反映点事情,我知道周某甲的赌局开了10天,赌局的地点在呼兰区长岭乡包井村,周某甲常年开赌,地方老换,他这个赌局是一个叫高姐的带我去的。赌局玩的是推牌九,100元抽5元红利。9、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份一天,我和柳某某决定在包井村开设赌场赚钱,赚的钱我和柳某某等人平分,4月末该赌局正式成立,由赌徒“大华”负责到哈市拉拢赌徒到赌局玩,因为我也有赌徒朋友,所以我告知这些人也来我的赌局玩,呼兰周边市县的赌徒也有来我这玩的。柳某某也拉拢赌徒到我这来玩。我和柳某某主要是抽水钱,20抽1,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最低押五十块钱,最高一两万也有,每天来往的赌徒大约有四五十人。寻衅滋事犯罪的证据:1、照片:被告人遗留犯罪现场作案工具。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5月21日晚21时许,刑侦支队民警给我大队打电话称,在呼兰区长岭镇包井村工作后返回市区途中遭到一伙人的围攻。被告人柳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李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柳某某、李某甲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被告人周某甲于1999年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胜海于1996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4、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被告人周某甲于1999年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胜海于1996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5、证人吴某某(系被某某的妻子)证言:2014年9月3日17时,我和我丈夫樊某某被柳某某、王维维等三名男子在呼兰区中医院打伤头部、面部及前胸。6、证人袁某某(系呼兰区中医院保洁员)证言:2014年9月3日17:30分左右,看见三个男人在一楼急诊室门口打另一个男的,打了一会这三个男的往大厅走,被打的男的边打电话边往医院门口走,走到门口时打人的三个男的又回来在大厅拳打脚踢这个男的。我看见被打的这个男的鼻子和嘴都出血了,左眼也肿了,之后就去急诊室看病了。7、证人陈某乙(系呼兰区中医院医生)证言:2014年9月3日17:30分左右,来了一个叫樊某某的患者说他左侧头部有点疼,我就给他开了住院单,他就出去了,过了一会他在走廊和几个男的吵起来了,又过了一会,他又进来了,鼻子出血,左侧眼睛红肿,我又给他开了个CT。8、证人李某乙(系呼兰区中医院医生)证言:2014年9月3日17:30分左右,一个叫樊某某的患者说让陈某乙大夫给看病,陈大夫给他开了个单子让他去做CT,他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我听到走廊有争吵声,又过了几分钟,樊某某进来了,左侧眼睛红肿,鼻子出血。开始来的时候樊某某右侧头部有包,后来进屋时眼睛和鼻子有伤。被某某陈述:2014年9月3日15时左右,我到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镇裴堡村西侧的土豆地上,我看见我朋友雷豆豆在耍钱,我到此向雷豆豆借车,这时柳某某对我说:你别说话了,我们正玩着呢。”之后我与柳某某发生了争吵,然后柳某某就打我,对我拳打脚踢的,我就报警了,之后我就去呼兰区中医院了。晚上17时许,我和我的爱人吴某某一起到中医院看病,我做完CT在医生办公室开住院手续。这时柳某某领着两个人来了,柳某某说我的伤不够住院要给我打够了。我说那你就打吧,柳某某就把我拽到走廊,就开始打我。他们打完就往外走,我就追上去说你们别走,他们三个又回来,在导诊台对面又打了我一顿,打完他们就跑了。被告人柳某某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30日我与柳新、王维维一次性赔偿樊某某十五万元人民币,我们三人主动要求与樊某某就赔偿事项达成了和解,并签署了和解书。樊某某也签了和解协议、收条证明此事。11、和解协议:柳某某、柳新、王维维三人就2014年9月3日下午17时将樊某某打伤一事主动要求与樊某某就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双方均本着谅解、主动承担责任的原则签订和解协议:柳某某等三人同意赔偿樊某某赔偿款共计十五万元人民币,樊某某接受赔偿后表示不再追究三赔偿义务人的刑事责任和其他赔偿,并表示对三赔偿义务人予以谅解,双方表示此案赔偿事项一次性了断。12、收条:樊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签署了收到柳新、柳某某、王维维三人给付的赔偿款十五万元人民币的收条。13、证人王某戊(系在场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干警)证言:2015年5月21日晚我们中队长侯某某带着我和同事王某丁、周某乙、辅警马某某前往呼兰区长岭镇包井村附近的一村屯内的麻将馆抓捕两名在逃人员,我们当天晚上九点左右乘坐四台车到该麻将馆,我们车快到麻将馆时看到有些人向路边的田地跑,等我们进到麻将馆后发现里面一个人都没有,我们一看这个情况就开车回市区了,在回来的路上,一辆牌照号×××的黑色红旗车将我们的车超车后把我们的车别在路边,然后从车里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手持一把铁锹,向我们的车冲过来,用铁锹将我们乘坐的马自达6轿车前风挡右侧及右侧顶棚破坏,又将我们后面的车×××现代索纳塔的顶棚砸坏,我们下车表明身份,行凶的男子又向我们扔了一块砖头,然后弃车逃离现场。我们追了几十米没有追上,然后在原地等候处置时一个自称周某甲和周胜海的男子,带领七、八台车辆,把道路全部封死了。周某甲当时称谁是警察,我们掏出警官证表明身份,周某甲及周老孩称谁也不能走,谁也出不了呼兰,并对我们进行辱骂。随车来的二三十人也随声叫骂,周某甲指挥在场人员躺在我们乘坐的马六车前后,阻止车辆移动,并让随从人员把我们包围,称谁也不能走,谁走打谁。在我们向车上撤退过程中,周某甲和周老孩以及在场人员,将与我们随行的驾驶员石某某、陈某甲头部和胸部打伤,周老孩用折叠匕首将石某某、陈某甲的头部刺伤,并对我们民警进行推打,在局势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我们队长侯某某呼叫支援,呼兰分局的同志不久后到达支援,呼兰分局的同志到来后,周某甲和周老孩继续指使在场人员对呼兰分局的同志进行阻挠推搡,在被打人员石某某和孙海龙指认周老孩为持刀伤人者的时候,周老孩将手里的尖刀抛入草丛,在现场被我们同志当场搜获,之后呼兰分局民警将发号施令的男子周某甲和带刀伤人的男子周老孩带到了呼兰区长岭派出所,其他打人的人员随后趁乱就跑了,在将涉案人员周某甲、周老孩带回呼兰分局后,我们又和呼兰的同志在呼兰分局门前的人中,辨认出围殴的参与者一身穿红T恤衫的高个男子及一身穿深色外套的矮个男子,呼兰分局民警遂将这两名男子带回分局。我们没有穿警服,没开警车,因为执行侦查、抓捕等工作一般不着警服开警车,为了便于抓捕。14、证人周某乙、王某丁、侯某某、马某某(均系在场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干警)证言:与证人王某戊的证言基本一致。15、被害人石某某陈述:2015年5月21日晚上8点多钟,我们哈尔滨刑侦支队一中队的领导侯某某让我们开车到呼兰区去办案,我们一共开了四台车,来了十多个人,有五六个正式警察。我们开车到呼兰区长岭镇包井村时,有一名男子在包井村的一个十字路口拦着我们,不让我们进村。侯某某把拦路的那名男子劝到路旁边,我们开车进村,然后到一个农户家,五六名警察就进屋了。几分钟后他们出来上车,我们就往呼兰街里开车。开到呼兰区长岭镇长岭村通井堡村公路的路段时,一辆黑色红旗轿车超过我们,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一名男子手里拿一根木棒,我们的车还在正常行驶,先向马自达轿车砸了一棒子,之后又把我开的现代车车顶砸了一棒子。然后我们停下车,我们车上的人说我们是警察,砸车的两名男子就跑了。红旗轿车上就没有人。我们车上的警察就去检查一下红旗轿车,发现一本行车证。这时有一名男子开车来,之后又来了四五辆车,有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走到我们面前,他说他是周某甲,周某甲告诉他们那伙人把我们车拦住,不让我们开车走。周某甲谩骂我们这些人,周某甲叫来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周某甲说叫周老孩(指周胜海),周某甲说周胜海是刚从监狱里出来的,我们就要上车走的时候,周某甲就让他们的人打我们,然后周胜海手里拿一把尖刀,先打陈某甲,之后周胜海用尖刀把我头部打出血了。周某甲用拳头打我面部两下,之后周某甲他们就不打我们了,还继续谩骂我们。过了几分钟,呼兰刑警队的警察就来了,把周某甲和周胜海带到了派出所,经过就这些。16、被害人陈某甲陈述:与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17、被告人周某甲在庭审中供述和辩解:我对寻衅滋事罪无异议。18、被告人周胜海在庭审中供述和辩解: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19、被告人柳某某供述和辩解:2015年5月21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从我家(呼兰区新华小区3号楼4单元603室)下楼,我打出租车想到呼兰区长岭镇长岭村,我坐车在还没到长岭村的半路上,我看见道上有一帮人,还有很多车,我看见我朋友周某甲和周胜海在一辆车里坐着,然后我就下车了,我问周某甲怎么了,周某甲没有跟我说什么。我看到周胜海和对方警察撕扯在一起了,也辱骂警察了,周某甲当时也在指着对方人在骂,李某甲在现场的行为我没看到,狗子有什么行为我也没看到没过多少时间,警察就把周某甲和周胜海带到派出所了,我也跟着去派出所了。20、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2015年5月21日大约晚上9点钟左右,我在王某甲家楼下溜达,我看见王某甲下楼,王某甲和我说你哥(指周某甲)在长岭出事了,你和我去看看,然后我就和王某甲一起打车到长岭去了,走到半路上,我和王某甲看见路上有一帮人,其中我看见周某甲、周胜海和柳某某还有很多人,我都不认识了,我看见一帮人都在那站着,柳某某和狗子这帮参赌的人员说对方好像不是警察,柳某某就给周某甲打电话告诉周某甲来了一帮人把赌局冲散了,然后周某甲告诉柳某某他们去堵截这帮人,我也给周某甲打电话告诉他赌局被检查的事,我看见柳某某、狗子这群人研究去堵截这帮人,我也跟着去了,因为冯二奶牛场是从长岭乡到哈尔滨市市区的必经之路,所以柳某某告诉我们到那堵截他们。然后我看见警察把周某甲和周胜海带到派出所了。21、辨认笔录:经被害人石某某、陈某甲辨认,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确系殴打其人。22、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录像。23、电话通讯单:被告人周键所使用电话号码为156XX****XX、被告人周胜海所使用电话号码为139XX****XX、被告人柳某某所使用电话号码为157XX****XX、被告人李某甲所使用电话号码为132XX****XX。上述四个电话号码在案发期间有频繁的通话记录。针对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的争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人柳某某、李某甲辩解其并没有参加殴打、辱骂在场公安机关民警,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经查,在辨认笔录中被害人石某某、陈某甲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柳某某、李某甲确系殴打其人。证人王某己、马某某、周某乙、王某庚证实被告人柳某某、李某甲在案发现场殴打了被害人石某某、陈某甲。被告人柳某某、李某甲的辩解无相关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甲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邓春杰认为本案定性应为妨害公务罪。经查,四被告人在听说赌场被冲散的消息后,纠集多人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拦截公安人员的车辆,在公安人员向其表明身份后,对同行的驾驶人员随意殴打、辱骂,肆意损坏车辆,其主观上具有肆意挑衅,逞强、耍威风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辩解其没有开设赌场。经查,证人董某某、那某某、李某丙、蒋某某、王某乙、李某丁、杨某某、王某辛,本案中所涉及赌场确是周某甲、柳某某所开,并且赌场每天多的时候100多人,少的时候也有三、四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综上,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柳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甲、周胜海、柳某某、李某甲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柳某某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胜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共计7天)(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周胜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三、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瑞强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