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731号原告高某,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谢某,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