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731号原告高某,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谢某,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